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征求《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时间:2024-03-25 17:10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健康稳健发展,我局草拟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相关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陈汉威,0591-87802694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1218室

  传 真:0591-88323116

  邮 箱:jrjjgyc@163.com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23〕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落实、落细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考核评价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围绕法人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发展、风险防控、监管评价等五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的总分为100分(不计加分项),内容包括合规经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和接受外部监督等五个方面,详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分表》(附件1)。

  第五条 在公司党建工作、行业自律执行情况、业务创新、获得表彰奖励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考核评价时可适当加分,加分条件和标准详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分表》(附件1)。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对上述考核评价指标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的总得分由表中逐项指标得分相加而得。考核评价等次根据总得分确定:总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至85分的为“良好”,60(含)至7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

  (一)上一年度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不良贷款率超过30%的;

  (三)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四)发生单笔金额达到净资产10%(含)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催收、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擅自扩大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

  (三)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者监管部门禁止投向的领域发放贷款的;

  (四)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或未经批准超出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的;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

  (七)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恶意抽逃注册资本金,或者通过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直接或者间接发放贷款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九)逃避、拒绝、阻碍监管工作,对监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报送虚假数据信息、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的;

  (十一)出借放贷资质或者进行承包经营的;

  (十二)通过个人账户、非放贷专户或者现金形式发放和回收贷款、收取利息的;

  (十三)单笔贷款年化综合费率超过24%的(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十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应当评为不合格的。

   第三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复核和省级审定等环节组成。

  (一)公司自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本办法开展自评。如实填写《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编制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具体要求见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属县级监管部门。

  (二)县级初评。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结合小额贷款公司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投诉举报及外部舆情等情况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考核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情况报告,填写《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汇总表》(附件4)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级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电子版)一并报送。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辖内小额贷款行业年度监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得分与建议评价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三)市级复核。市级监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辖区内上报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的小额贷款公司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并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情况报告(要求同上),填写《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分表》(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汇总表》(附件4)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电子版)一并报送。

  (四)省级审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市级监管部门上报的考核评价材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进行审核,并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小额贷款公司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原考核评价得分与等次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小额贷款公司原考核评价等次,视情节予以降档。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制定监管计划、有效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可以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化解风险。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重点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或者有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请将经营区域拓展至全省范围,或申请通过非标准化形式与标准化形式适度对外融资。

  第十七条 已获批将经营区域拓展至全省范围或已获批对外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若未能在最近一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应及时撤销其拓展经营区域或对外融资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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