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批复【闽金融函〔2026〕1号】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时间:2026-01-14 17:28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请示》(闽投资管〔2025〕44号)收悉。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16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二、你司应严格按照金规〔2025〕16号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有关政策和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

  三、你司应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完善管理制度,严格防控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确保公司业务依法合规运营,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既要防止利益冲突,也要防止利益输送,要有效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