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 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03 17:16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

  经研究,现将修订的《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

类别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档次

适用条件

处罚

情形

处罚标准

1

融资担保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但实际未开展业务,无违法所得,且已注销企业或变更名称的;

(2)未经批准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已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虽已开展业务但收取的担保费用在2万元以内,现已无违法所得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并已变更名称或注销企业,已无违法所得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第2种情形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已开展业务并收取了担保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内、已退还全部保费、解除全部合同。

1个减轻情形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3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主动退还部分保费、解除合同的;

(2)立即停止开展新增业务,主动如实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并已变更企业名称或注销企业,且无违法所得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第2种情形的,还需符合下列情形: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已变更企业名称或注销企业,已无违法所得。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变更名称字样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还需符合下列情形:

(1)(适用违法情形一)未经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合并后的公司或分立后的新公司尚未开展业务、在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已及时改正,到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合并或分立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2)(适用违法情形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但在监管部门发现前企业已增资至减资前注册资本金额、并已取得所有合作机构书面谅解书,且无违法所得的;

(3)(适用违法情形三)未经本省监管部门批准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但已经分支机构设立地监管部门批准,在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已向本省监管部门提交材料,且无违法所得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第2种情形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适用违法情形一)初次未经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合并后的公司或分立后的新公司虽已开展业务、但被监管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开展新业务、全部退还担保费,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已主动将合并或分立审批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2)(适用违法情形二)虽初次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但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已主动将减资审批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3)(适用违法情形三)虽初次未经本省监管部门批准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但已经分支机构设立地监管部门批准,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已主动将审批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适用违法情形一)未经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合并后的公司或分立后的新公司虽已开展业务、但被监管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开展新业务、已部分退还担保费,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已将合并或分立审批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2)(适用违法情形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但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已将减资审批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3)(适用违法情形三)未经本省监管部门批准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但已经分支机构设立地监管部门批准,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已将审批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已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或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已恢复到原登记状态。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2种情形的,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已提交备案申请或者变更不符合规定的事项;

(2)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事项不超过2(项)次。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前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并获得备案,或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已恢复到原登记状态;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5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受托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并在立案前已退还全部投资款且无违法所得的,或者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现已退还投资款且无违法所得。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2种情形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投资款。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已在做出行政处罚前退还部分投资款和违法所得;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整改到位:

(适用违法情形一)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已符合规定,无违法所得的;

(适用违法情形二)已撤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并已退还全部保费收入,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已等同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无违法所得的;

(适用违法情形三)已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无违法所得的;

(适用违法情形四)自有资金的运用已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符合第1、2种情形的,还需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属于第二种违法情形,已撤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还需退还全部保费收入。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在做出行政处罚前:(1)担保责任余额与过净资产的比例已符合条例规定;(2)已撤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已等同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3)已按规定提取准备金;(4)自有资金的运用已符合有关规定。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未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逾期未超过5个工作日,且已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2种情形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立案前向监管部门补充报送报表、资料、情况;(2)妥善处理风险事件,未造成信访、投诉等后果。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已向监管部门补充报送报表、资料、情况,或者已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扩大;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8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采取的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立案前已改正的:(1)不再拒绝监督检查;(2)提供真实的经营报表、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3)配合执行监管措施。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符合第1、2种情形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监管部门,确定时间进行第二次监督检查的;(2)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真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给监督管理部门的;(3)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已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管理措施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前:(1)已联系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2)已将真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给监督管理部门的;(3)已通知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已按规定执行管理措施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9

典当行

对典当行违规融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数额为10万元(含)以下的,并及时归还借款的;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数额为10万元(含)以下的,已及时归还或收回拆借资金的;

(3)从商业银行贷款超过规定限额的1%(含),并及时归还借款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初次违规借款、贷款或者拆借的资金,未用于开展业务,并及时归还借款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归还全部违规借款,贷款,归还或收回全部拆借资金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上述第1、第2种情形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数额为10万元-100万元(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归还部分借款的;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数额为10万元-100万元(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归还或收回部分拆借资金的。

(3)超过规定限额的1%-10%(含)从商业银行贷款,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归还部分贷款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0

对典当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典当行的商业银行贷款金额超过限额2%(含)以下,并及时归还贷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5%~30%(含)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55%(含)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含)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典当行,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为100万元~150万元(含)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10%~15%(含)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典当行初次违规从商业银行贷款金额超过限额未,未用于开展业务,并及时归还贷款等。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归还全部违规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及时将违法典当情形整改完成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上述第1、第2种情形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典当行的商业银行贷款金额超过限额的2%~10%(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归还全部违规商业银行贷款;

(2)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30%~35%(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将违法典当情形进行部分整改的;

(3)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5%~70%(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将违法典当情形进行部分整改的;

(4)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10%(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将违法典当情形进行部分整改的;

(5)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典当行,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为150万元~200万元(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将违法典当情形进行部分整改的;

(6)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15%~20%(含),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将违法典当情形进行部分整改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1

 

对典当行违规执行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第三款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第四款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42‰,无违法所得,并及时降低综合费率至42‰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7‰,无违法所得,并及时降低综合费率至27‰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24‰,无违法所得,并及时降低综合费率至24‰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42‰~47‰(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降低综合费率至42‰以下的;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27‰~32‰(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降低综合费率至27‰以下的;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24‰~29‰(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降低综合费率至24‰以下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降低综合费率至相关规定以下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47‰~52‰(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降低综合费率至42‰以下的;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32‰~37‰(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降低综合费率至27‰以下的;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为当金29‰~34‰(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降低综合费率至24‰以下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2

对典当行违规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开展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无违法所得的;

(2)开展动产抵押业务,无违法所得的;

(3)开展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无违法所得的;

(4)开展对外投资,无违法所得的;

(5)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无违法所得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营业金额为5000元(含)以下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2)经营动产抵押业务金额为5000元(含)以下并及时取消抵押合同,退还违法所得的;

(3)开展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营业金额为5000元(含)以下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4)对外投资金额为3万元(含)以下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5)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营业金额为3万元(含)以下并及时取消委托或撤回派驻人员,并退还违法所得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营业金额为5000元~2.5万元(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2)经营动产抵押业务金额为5000元~2.5万元(含)并及时取消抵押合同,退还违法所得的;

(3)开展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营业金额为5000元~2.5万元(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4)对外投资金额为3万元~15万元(含)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5)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营业金额为3万元~15万元(含)以下并及时取消委托或撤回派驻人员,退还违法所得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3

对典当行违规收当和处理绝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无违法所得的;

(2)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无违法所得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并及时收回绝当物,退还违法所得的;

(2)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并及时取消股份出售合同,退还违法所得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金额在5000元~2.5万元(含)并及时取消收当,退还违法所得的;

(2)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金额在5000元~2.5万元(含)并及时收回绝当物,退还违法所得的;

(3)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金额在5万元~25万元(含)并及时取消股份出售合同,退还违法所得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14

对典当行资产不实、扰乱经营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5%以下(含)并及时降低典当余额至该股东的入股金额以下的;

(2)净资产为注册资本85%(含)~90%并及时提升净资产至注册资本90%以上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初次被发现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并及时降低典当余额至该股东的入股金额以下的;

(2)初次被发现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并及时提升净资产至注册资本90%以上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5%~10%(含)并及时降低典当余额至该股东的入股金额以下的;

(2)净资产为注册资本80%(含)~85%并及时提升净资产至注册资本90%以上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5

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经营的处罚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

(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

(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已提交相关审核申请等。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虽造成投资者损失,但通过赔付或风险补偿等方式与全部投资者达成和解;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0.8万元的罚款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虽造成投资者损失,但通过赔付或风险补偿等方式与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规交易金额小于50万元且无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16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造成投资者信访、投诉,但与全部投资者达成和解;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1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造成投资者信访、投诉,但与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初次违法,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17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报告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已补报送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个以上(含2个)减轻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1个减轻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初次违法,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18

区域性股权市场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市场参与者的行政处罚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运营机构、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没有按规定及时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提醒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等;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初次违法,且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备注:1.立功表现,是指提供查处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其他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提供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经查证属实,拟予以较大数额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处罚的。

  2.不予处罚中的及时改正,指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立案前已经完成改正的。

  3.本清单有效期五年,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