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
经省委编办审核同意,将金融监管一处的“负责典当行的设立审批(承办)、监管、服务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开展监测、评价”职责调整由金融监管二处承担。经省审改办审核同意,我局权责清单增加权责事项4项,其中:公共服务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子项1项。增加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共服务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的备案。依据《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设机构为金融监管二处,行使层级为省级。
二、行政确认
(一)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依据:《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内设机构为金融监管二处,行使层级为省级。
(二)典当行清算确认。依据:《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为金融监管二处,行使层级为省级。
三、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重大修订批复。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内设机构为金融监管一处,行使层级为省级。
调整后我局权责事项共9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监督检查15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责事项34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行政确认2项和公共服务7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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