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福晟通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行政许可中,验资资金没有按照实缴制度管理,验资后撤回验资资金并已销户,导致注册资本金未实质到位,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我局决定撤销原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惠福晟通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的批复》(闽经信行政服务〔2018〕60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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