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管某等33人以投资电影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市公安局对管某等33人以投资电影为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黄某(另案处理)担任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俞某(另案处理)采用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等网络平台推文、举办发布会、业务员推广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可出资认购《胡杨哨》《芯动》等影视作品版权收益权,并承诺待电影上映后可获得高额回报,如未上映则还本付息。经审计,俞某、黄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约1.59亿元。
在俞某、黄某的领导下,管某、廖某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对代理商及部门成员进行培训,由众多员工及代理商作为“介绍人”,通过“企查查”“58同城”等平台物色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并添加好友,依照固定话术,以投资认购电影版权收益权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参与投资。管某为某影视公司“招商部”负责人,其余被告人在公司不同部门任职,并对集资款按不同比例抽成。
该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等3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管某等33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不等,各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
手法:影视投资骗局,看似五花八门,实则有固定的套路逻辑:
第一步:包装引流,降低门槛,勾起贪念。
第二步:建立信任,制造紧迫感,催你加仓。
第三步:收割跑路,销声匿迹,无从追责。

福小金温馨提示:
电影领域非法集资具有“无中生有”“虚假包装” “拆分份额” “隐身藏匿” “挪款他用”等典型特征。警惕“稳赚不赔”“票房分红”“未上映还本付息”等诱导话术。影视投资并非普通人暴富捷径,而是需要专业知识和资源的高风险领域,个人投资者切勿轻信陌生人。保持理性,谨慎决策,才能守住财富,远离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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