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福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来的《关于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请新增交易品种的请示》(榕金审〔2025〕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司新增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肉类、加工类、海藻类、软体类等8个大类交易品种。你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 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规定,规范开展现货交易活动。
二、你司应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
三、本交易品种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你司须向我局报送实际运营及风险防控等情况。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