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FJ00279-0662-2024-00044
  • 文号: 闽金融函〔2024〕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4-06-04
  • 标题: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开展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开展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时间: 2024-06-04 11:14

各有关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漳州市、三明市、宁德市政府办公室,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经营能力,根据《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要求,我局拟开展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客观、真实、公正地组织开展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二、评价标准

  2023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标准参照往年标准进行,详见《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从合规经营、支农支小、公司治理、风险防控、接受监管和税收贡献等6个方面考察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得分由每项评价指标得分加总得出。

  (一)考核评价等次。考核总分达85分及以上的,评价等次为“优秀”;70(含)至85分的,评价等次为“良好”;60(含)至70分的,评价等次为“合格”;60分以下或存在下文规定的不合格情形之一的,评价等次为“不合格”。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不合格”:一是被处非办认定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二是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是存在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情况属实的;四是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五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六是考核年度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是未经批准从事或变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八是不参加年度考核、对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是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股东的;三是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四是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新的放贷业务的。

  三、工作流程

  (一)公司自评。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考核办法》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内容》(附件1)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于6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二)县区初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需实地调查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正常经营,并在《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县级评分栏打分后,将表格连同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总结、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等佐证材料,于7月20日前报送至设区市监管部门。

  (三)设区市复评。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小额贷款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评,在《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2)市级评分栏打分后,将表格连同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总结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无需县区初评,监管部门收齐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材料后直接开展复评工作。

  (四)省级审定。我局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公布最终确定的考核评价等次。

  (五)其他。机构改革期间,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的设区市应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承接工作,明确相关工作承接部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按期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考核办法》执行。

  联系人:陈汉威,0591-87802694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内容

        2.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度考核评价表

 

  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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