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FJ00279-0662-2020-00016
  • 文号: 闽金管〔2020〕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2020-02-05
  •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 全力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 全力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0-02-05 14:01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福建金融工作实际,就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及受困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运营方案,摸排受困企业情况。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迅速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运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统筹采取灵活安全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金融系统平稳高效运行;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展开摸排调查,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酌情采取相关措施、创新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企业因疫情导致破产、倒闭。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和银保监分局要持续牵头组织开展“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行业、地区分布情况,掌握企业经营困难所在,保证金融资源得到合理调度。要加强与当地卫健、发改、工信、商务、国资等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一对一”精准金融服务。

 

  (二)全力保障对疫情防控企业和受困企业的信贷服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发改、工信、商务、国资等相关政府部门尽快制定我省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并积极推动将名单中的企业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中的企业要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对列入全国、省级名单制的企业票据,在再贴现上给予优先定向支持;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运输、贸易、流通、科研攻关等疫情防控企业的信贷倾斜,为疫情防控应急资金需求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并实行优惠利率。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要持续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保公司要用好人民银行PSL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优惠政策,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疫情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尽快拨付到位,特别要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难度的疫情防控企业和受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以线上方式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三)切实加强资本市场服务能力。各证券期货机构应在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加强和完善线上服务,提升线上服务水平。对于因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披露2019年年报,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以及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的上市公司,驻闽证监部门应指导相关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充分沟通,进行妥善安排。相关主承销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省内有关企业的发债需求,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要认真做好承销服务,争取尽快促成发债项目。驻闽证监部门、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持续推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紧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和新三板改革的有利契机,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有效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应赔尽赔、能赔快赔,降低疫情对相关企业的影响,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五)凝聚地方金融组织力量服务受困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担保贷款到期还款暂时遇到困难的受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要积极推动给予续贷或延期还款。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要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和支持,酌情增加贷款、担保、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相关利息、租金、服务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六)进一步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保费减免的,2020年省级财政通过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对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业务获得融资服务的,纳入我省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范围。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试点方案和科技保险补贴政策,持续用好省级技改基金和各级纾困基金、纾困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对于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其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防控疫情工作支持力度大、成效好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予以正向激励。

 

  二、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保障

 

  (七)保障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作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确保线上服务渠道稳定运行;要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机构要合理调拨现金,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做好ATM等自助设备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做好回笼现金和现金储存、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保证未经消毒的现金不再流通。疫情期间,要持续提供线上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客户使用网上查询,确保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八)有效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省内各级国库要强化协作配合,利用财税关库银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强化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特殊业务通报制度;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确保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工作畅通高效。强化服务保障,加强对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通道的全方位监控,确保国库业务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畅通国库疫情防控拨付“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对疫情防控资金支付业务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强化组织指导,加强对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督促银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资金汇路畅通。构建国库和银行机构间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疫情防控资金到账及汇划情况。银行机构应及时汇划疫情防控的相关款项,确保防控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九)减缓受困群众银行还款压力,保障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开通保险绿色通道。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医院等合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积极跟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病的被保险人情况,主动预付,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我省参与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风险保障。

 

  (十一)做好资本市场投资引导。驻闽证监部门要督促证券、期货机构做好服务,并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疫情影响,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不盲目跟风。

 

  三、建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绿色通道

 

  (十二)便利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地方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应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以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十三)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境内受赠机构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上述资金的结汇手续。

 

  (十四)便利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与跨境融资。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机构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十五)保障个人合理用汇需求。银行机构应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积极引导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为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用汇提供便利,对缺少部分单证的个人疫情防控外汇专款,银行可在客户书面承诺后,先行办理收结汇或购付汇手续,事后补交相关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机构可在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后先行办理。

 

  (十六)便捷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对于省内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物品,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资金汇出结算手续。对于境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境内指定捐赠账户的人民币捐赠资金,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捐赠资金汇入结算手续,并根据客户主体指令直接办理捐赠资金境内划转手续。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疫情相关境内支付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采购、捐赠等,各银行机构可根据客户主体指令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事后向属地外汇局报告。对于在办理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存在疑问的,各银行机构可以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

 

  四、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增强部门联动

 

  (十七)提高金融系统政治站位。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和头等大事,确保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金融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防疫志愿服务,积极捐款捐物,带头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十八)做好金融业自身防疫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及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做好自身疫情防控,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各金融机构要强化办公场所、营业网点的卫生防疫管理,做好一线临柜人员和办理业务群众的防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群众安全。

 

  (十九)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卫健、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研究受困企业纾困方案,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间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例会,形成周报机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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