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金融办〔2016〕42号

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效,加强我省交易场所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交易场所违规经营行为

  (一)严禁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期货交易。本通知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通知所称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严守有关政策底线。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应大力督促辖区内各交易场所严守“五条禁令”,即:严禁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严禁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权益类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不得以电子商务名义直接或以会员、代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严格规范有关经营行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交易场所虚假宣传、诱骗开户、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得宣传低门槛、低风险、高杠杆、高收益;严禁交易场所自身参与交易、“喊单”、代客理财等违规经营行为;交易场所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权益类产品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分拆对外销售,不得擅自开设“微盘”交易等;严禁交易场所以平台为依托发行理财产品或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交易场所不得将交易业务外包或委托无经营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省外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二、强化交易场所属地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交易场所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是本辖区交易场所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对于辖内交易场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省内交易场所或省外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及时发现、严加管控、尽快取缔;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而系当地(含市、县(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自行批准设立或同意开业的交易场所,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直至停业整顿;对于个别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已发生风险的交易场所,应按照有关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干预或应对措施,防止风险外溢或蔓延,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省直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力度,配合所在地政府和我办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防范风险。

  (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我办每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全省交易场所联合现场检查,对交易场所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交易场所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交易场所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定期组织一次辖内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我办;根据工作需要,我办、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可组织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健全违规交易场所处置机制。对于未按要求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交易场所,我办可会同其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向交易场所合作银行机构通报违规经营情况、发布交易场所风险提示等措施;对存在违规自行批设交易场所或被通报存在非法交易场所未采取措施取缔等问题的,依法暂停其所在地交易场所设立审批;可将交易场所违规整治工作情况纳入金融工作考评体系,并作为年度督查工作重要内容。

  三、发挥基础设施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一)推动全省交易场所接入清算中心。本通知发布时尚未开业的交易场所,应当在开业前接入福建交易场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原有已开业的交易场所,应于2017年1月底前与清算中心确定接入工作计划、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并最迟于2017年底前完成接入。各交易场所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内交易场所按时序进度接入清算中心,至2017年6月底、12月底,应当分别累计推动所辖70%、100%的交易场所接入清算中心。未按期接入的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健全交易场所监管信息系统。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我办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全省金融综合工作平台专门开设了交易场所监管模块。目前,我省各类交易场所已基本按要求报送监管报表,但仍然有部分交易场所报送数据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为强化风险预警能力,进一步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辖区内交易场所报送的监管报表相关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尽快整改;对于正常运营的交易场所,要大力督促和推动其接入全省金融综合工作平台视频监控系统。

  四、督促辖内交易场所作出公开承诺并规范运行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确告知辖内交易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政策红线,并负责督促辖内交易场所于12月16日前签订向社会公开承诺书(见附件)并确保规范运行。对于未按要求签订承诺书、工作不配合、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采取约见谈话、发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处置;仍未按要求执行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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