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福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委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政策措施,为融资担保行业分类监管提供了上位法支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情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评级和信息共享机制。我省在按照高风险类、中风险类、低风险类三级建立分类监管名录库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引导机构回归担保主业、夯实风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福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共五章22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管评级指标与评分标准、监管评级工作程序、监管评级结果应用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由第一条到第四条构成,主要明确了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概念释义、适用范围和评级原则。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与评分标准”,由第五条到第十条构成,主要明确了监管评级的分值、标准和评级的特别情形。监管评级总分为100分,评级等次分为A、B、C三类,从法人治理情况、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以及接受监管情况管5个方面制定了24个分类评级指标,设置了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等5类加分项,同时明确了不得评定为A类的限制情形及直接认定为C类的惩戒情形。第三章“监管评级工作程序”,由第十一条到第十六条构成,主要明确了评级周期、评级环节、评级调整机制、结果反馈与整改督促要求、异议申请规则以及违规处理措施等。第四章“监管评级结果应用”,由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构成,主要明确了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由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二条构成,主要明确了适用定位、解释机关及有效期。
问:《福建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该工作指引的出台统一了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标准,健全分类分级评价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一方面,融资担保公司可对照评级指标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合规经营的“底线”和高质量发展的“高线”,推动内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另一方面,评级结果方便政府部门、合作银行、融资主体等各方了解机构真实经营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为融资担保行业融入金融市场体系、拓展合作空间奠定制度基础。
问:融资担保公司不得评为A级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1年及以上未开展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二)监管评级年度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或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到监管部门备案(含在监管评级年度内监管部门发函已完成整改);(四)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五)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谈话。
问:融资担保公司直接评为C级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催收、暴力收债等严重违法行为;(二)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活动的;(三)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四)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重大行政处罚的;(五)逃避、拒绝、阻碍监管工作,对监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六)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拒不改正并造成恶劣影响;(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八)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九)不参加监管评级、未按要求提交参评材料或提交虚假数据信息和参评材料的;(十)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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