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地方金融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要求,省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的抓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原则情形,为更好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清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及处罚标准。
(二)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一是我省在2021年6月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是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是统一公正执法的要求。在执法实际中,对于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应为多少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因此,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综上,制定出台《清单》,是我局立足职能,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二、起草依据
《清单》起草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
三、意见征集情况
《清单》已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充分征求了相关处室、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的意见,同时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各设区的市中只有福州提出两条修改建议,已全部吸收采纳。
四、主要内容
目前我局监管的“7+4”类机构中,只有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别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作了行政处罚规定,因此《清单》按照处罚对象、罚则分为融资担保、典当、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四个部分、共十八条,其中融资担保公司罚则八条、典当行罚则六条、交易场所罚则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罚则一条,每条罚则均规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形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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