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规范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投诉举报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根据《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23号)中关于“将省经信委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的监管职责,省商务厅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整合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我省新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整合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统一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由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没有出台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投诉举报办理的规定,面对日益增多的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投诉举报,有必要对该类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流程及时限等进行规范。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社会公众、局内各处(室)、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主要框架
《办法》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投诉举报定义及办理原则作出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对投诉举报的管辖、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投诉举报的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方式、实名和匿名投诉举报不同办理方式、发现涉嫌违法的处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回避进行了规范。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如有违法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以及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的信息保密和分析应用等内容。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条对投诉举报与信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活动分类处理以及《办法》解释权、有效期等内容做了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投诉举报受理问题。《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投诉举报的定义,即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市场主体涉嫌违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投诉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和理由。第九条明确了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对投诉举报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再次提出投诉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等。
(二)关于投诉举报管辖问题。《办法》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在第五条对地方金融监管投诉举报规定了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即市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办理上级机关指定办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依法依规应当由省金融监管局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由有处罚权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的处理,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收到的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移送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办理。厘清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办理投诉举报的界限。
(三)关于投诉举报办理流程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一条规定了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开展调查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期,则需另行批准,并要求办理部门要履行办理结果告知等义务,明确了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投诉举报的办理程时限,有效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复议被驳回及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投诉举报属于民事争议时的调解流程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联系电话,对投诉举报进行统一管理和加强结果应用等制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