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1-23 17:54

  一、背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印发,以下简称《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范围涉及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终止听证情形等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听证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修改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听证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将原《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调整为第九条,将现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四)《听证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修改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五)《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会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修改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审计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八项:“(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六)《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都不参加听证的;(二)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声明放弃听证权利的;(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中途退出会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二)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声明放弃听证权利的;(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中途退出听证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


  联系人:严其云,联系方式:0591-8832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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