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是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福建金融系统立足于“金融三大任务”,推进实施“金融八大工程”,金融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市场规模、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有力支撑和推动我省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实现赶超战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资源集聚,吸引和培育更多金融人才,营造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推动“十四五”期间金融业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再上新台阶,我们在充分调研、吸收借鉴省内外金融发展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金融业发展现状,研究起草了《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十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一是支持金融机构来闽展业,对在我省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专营机构和职能机构提供一次性落户和办公用房奖励。二是发展直接融资,对我省股改上市企业和发展“台资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地方打造基金集聚区,对地方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形成的财政收入省级分成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地方。三是实施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机构和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以及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经营奖励和贡献奖励。四是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落实税费减免,对接入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给予一次性补助。五是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支持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愿使用个人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鼓励探索医、保系统对接;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六是推进重点金融改革试点,对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和县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点给予资金支持。七是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对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八是鼓励金融创新和支持创业,持续开展“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九是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对省级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后工作站储备人才给予资金、住房、税收及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保障。十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强化金融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为我省金融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政策亮点
(一)以更大的力度吸引金融资源。《若干措施》进一步降低金融总部政策门槛,加大奖励力度,对来闽落户展业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专营机构、职能机构实施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补贴。为吸引金融高层次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评定和金融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等渠道,对认定的金融人才给予经济和生活上的补助和保障。同时,建立省级金融干部人才库,从中选派人才到市县两级服务,集聚一批、带动一批、输送一批金融人才干部,支持地方经济金融发展。
(二)以更多的资源助推金融改革。为更好地利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普惠金融改革和绿色金融改革红利,尽可能引导有限资金发挥更大作用,《若干措施》分别给予国家级和省级金融改革试验区最高1000万元及8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同时,为促进资金资源向基层倾斜,每年给予5个县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点地区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以更实的举措补齐金融短板。对我省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重点给予扶持。比如,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在充分调研有关保险机构的基础上,提出鼓励探索医、保系统对接,支持职工使用个人医保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等举措。为支持乡村振兴,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站以及配套金融服务助理等多种形式,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并对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福建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星级机构”。
(四)以更有力的激励措施营造金融业干事氛围。为激励金融系统“正向发力”,对新设金融机构连续5年实施新设经营奖励;对发展势头良好、地方经济贡献较大、服务实体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和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发展贡献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和经费支持。
四、实施范围和期限
《若干措施》为指导性政策,各地可根据情况,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有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有效期内各地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可从优执行。
五、奖励资金
《若干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明确由省级财政奖励的,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其余奖励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负责兑现;涉及省级财政分成部分的,省级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同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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