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1-02 10:3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印发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44号)的规定,我局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目前有行政审批15项,行政处罚20项,为规范我局实施重大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保证听证合法、有序进行,有必要对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听证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规定。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集情况

 

  《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充分征求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意见,同时也通过官网、官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或者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听证会人员,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听证会人员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我局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及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方式、期限等;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听证各环节应当遵守的纪律、程序以及听证延期、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听证的费用、解释权归属及《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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