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6-09 18:0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规范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6月8日印发,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23号)中关于“将省经信委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的监管职责,省商务厅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整合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我省新设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整合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统一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目前,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省里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影响了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因此制定统一的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的总体结构

 

  《规定》共有6章72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处罚原则、审理和回避制度等做了规定;第二章管辖共6条,主要对属地监管、层级监管、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处置等进行了规范;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共五节45条,主要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陈述申辩和决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执行与结案共7条,主要对如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和案卷制作进行规范;第五章送达共3条,主要规范了送达的方式及送达日期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5条,主要对期间计算、处罚文书范本适用等内容做了规定。

 

  三、《规定》细化了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明确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办公室设在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案审会负责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审理意见作出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会办公室审理,分管案件调查机构的局负责人综合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理意见等作出决定。

 

  四、《规定》中关于行政处罚主要环节的设定

 

  目前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没有统一遵循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规定》中对处罚原则、立案、调查、证据、审理、陈述申辩、决定、执行结案和送达等主要环节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对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为解决执法过程中送达难等问题,还将最高法院法发〔2017〕19号关于送达的规定进行了参照援引,目的是将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制度措施进行整合,便于全系统在行政处罚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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