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2-27 16:40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省委台港澳办、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闽金融办〔201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对《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省委《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省金融办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发挥福建对台前沿优势,支持两岸金融业搭建载体、深化交流、创新合作。目前,我省台湾金融机构已达22家,其中银行7家,数量居全国前列;区域性股权市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台资企业近700家,帮助台资企业融资近30亿元;在全国率先推进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改革,发放全国首张台胞台企“金融信用证书”,推动两岸征信机构全面合作,已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服务台胞台企“福建经验”。

 

  为进一步推进两岸金融交流合作,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今年来,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省金融办深入各地市调研,并多次召开台胞台企交流座谈会,帮助解决台胞台企在闽投资发展和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同时,对台胞台企关心的闽台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发展、金融服务保障等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梳理,会同各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专题研讨,并报省政府同意,形成《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为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第二部分为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第三部分为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第四部分为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若干意见》的核心内容涵盖以下主要方面:

 

  一是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在我省前期推行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台湾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台资企业在台资企业聚集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标可以单列。

 

  二是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的,可按照注册地扶持政策,获得新设机构入驻奖励、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等支持。同时,我省将积极支持在闽银行业机构为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支持在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台湾银行业机构开展转贷业务合作,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参与我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

 

  三是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台湾金融人才在闽执业的,可享受当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台胞在我省金融机构申办信用卡的,将逐步实现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在闽台资小微企业、台湾“三农”主体可向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台资小微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在闽台资企业可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

 

  四是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协同省内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容错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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