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金融办印发了《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闽金融办〔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省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框架的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已初步建成。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也面临着政策性功能定位不明确、担保业务开展缓慢、评价机制不够合理等问题,造成政策性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促进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功能和作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金融办研究制定了《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总体考虑
由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较民营担保机构比,其经营更规范,其自身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都相对较小,因此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价应不同于一般融资担保机构。《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服务力度,考核指标的设置主要从三方面考虑:一是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三是担保费率的高低。
三、核心内容
《办法》共五章22条。在总则一章中概述评价的依据、对象、主体及组织实施单位;第二章对评价内容、评分标准、考评程序、材料及结果应用等进行规定;第三章尽职免责,主要明确了尽职免责的定义、免责范围等;第四章责任追究,规定追责事由;第五章附则。《办法》的核心内容涵盖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国有资本出资部门应降低对其盈利性考核要求,主要评价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数量、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费率的高低。
二是将指标评价结果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监管频次、监管工具选择以及处罚尺度、资金补充、薪酬待遇等挂钩。
三是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人员尽职免责工作制度。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考核或检查部门应根据勤勉尽职情况,免除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敢为、不愿为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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