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金办〔2025〕80号
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银行和保险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办法》和《证券机构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正向激励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5年12月17日
福建省银行和保险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银行和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服务导向,聚焦实效。评价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核心在衡量银行和保险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实际贡献。既考虑支持福建经济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综合情况,又突出对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点,设置评价内容、指标和相应权重。
(二)客观公正,过程可溯。评价指标清晰明确,数据来源以机构实际业务记录、监管统计数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反馈等可验证的信息为主,保证评价过程透明、结果可追溯。评价流程规范,明确评价机制程序和异议处理,保证公平公正。
(三)统筹协同,效益统一。兼顾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评价机构自身经营的合理性和持续服务的能力,又考虑机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共同富裕等方面的正向贡献。
二、评价对象
(一)银行机构。我省(除厦门外)在福州设有一级分行的银行机构(省内除福州、厦门以外其他地区设有一级分行的,数据一并计入福州分行进行评价)以及兴业银行、省农信联社(福建省农信系统)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
(二)保险机构。在我省(除厦门外)设有省级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和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对财产险公司(含出口信保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含养老险、健康险公司)分别评价。
三、评价内容及通报方式
(一)银行机构评价内容及通报方式
1.指标内容。定量指标10项:息费净收入额及增长率(16分)、各项存款余额及增长率(12分)、各项贷款余额及增长率(16分)、不良贷款率(10分)、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情况(5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情况(5分)、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情况(5分)、支持数字金融发展情况(5分)、支持养老金融发展情况(5分)、在闽投资(6分)。定性指标1项: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5分)。具体评价口径、规则见附表1《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评分规则》。
2.评价通报。以各参评银行机构的得分高低确定评价等次,设优秀Ⅰ档2名、优秀Ⅱ档3名、优秀Ⅲ档5名,其余为良好等次。对获优秀等次的机构进行通报,优秀Ⅰ、Ⅱ、Ⅲ档分别评为“服务福建经济发展五星银行机构”“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四星银行机构”“服务福建经济发展三星银行机构”,同时抄告其总行。对良好等次中较上年提升排名位次居前3名的银行机构,评为“服务福建经济发展成效进步明显银行机构”,在通报中单独说明。
(二)保险机构评价内容及通报方式。
1.指标内容。定量指标7项:保费收入(20分)、支持保险资金入闽(20分)、保险风险保障水平(15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10分)、支持科技创新(10分)、支持养老保障(10分)、推动险资长期支持福建资本市场(5分)。定性指标1项: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0分)。具体评价口径、规则见附表2《保险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评分规则》。
2.评价通报。对财产险公司(含出口信保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含养老险、健康险公司)分别评价,按得分高低分别确定评价等次,设优秀Ⅰ档1名、优秀Ⅱ档2名、优秀Ⅲ档3名,其余为良好等次。对获优秀等次的机构进行通报,优秀Ⅰ、Ⅱ、Ⅲ档分别评为“服务福建经济发展五星保险机构”“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四星保险机构”“服务福建经济发展三星保险机构”,同时抄告其总公司。对良好等次中较上年提升排名位次居前3名的财产险和人身险机构,分别评为“服务福建经济发展成效进步明显保险机构”,在通报中单独说明。
四、评价机制和流程
福建省银行和保险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项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通报。评价当年度新增的机构在增设的第二个完整年度纳入评价范围。
(一)评价机制
成立评价小组:由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根据评价工作实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福建证监局等单位组成。
(二)评价工作流程
分为三个环节:主体申报、综合评审、结果通报。
1.主体申报。每年一季度,各评价主体根据指标要求分别对上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自评申报,于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委金融办。
2.综合评审。每年4月-5月上旬,省委金融办相关业务处根据参评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评价小组成员提供的相应业务数据,进行材料初核汇总。每年5月中下旬,评价小组根据评分规则对参评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规则未明确的事项,由评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评价结果将在省委金融办官网等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若在公示期,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省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提交评价小组重新审定。经审定,确实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依序递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等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
3.结果通报。公示结束后,正式行文通报。
五、附 则
(一)本办法由省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2025年度至2027年度的评价,有效期三年。
附表:1.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评分规则
2.保险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评分规则
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强省战略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正向引导各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持续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提高融资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一是平衡发展与风险的关系。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增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科学优化融资投向和结构,加强风险防范,严守风险底线。
二是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制度,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是增强可持续性。持续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合理提高中长期贷款、首贷户、信用贷款占比,优化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授信审批效率,便利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是提升服务能力。持续创新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工具、新型金融产品,多渠道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的互动与合作,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二、评价对象
对我省(除厦门外)在福州设有一级分行的银行机构(省内除福州、厦门以外其他地区设有一级分行的,数据一并计入福州分行进行评价)以及兴业银行、省农信联社(福建省农信系统)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内容及通报方式
(一)指标内容。定量指标【9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量(10分)、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增量(10分)、中小微企业贷款投向(10分)、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累放占比(8分)、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8分)、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6分)、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6分)、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6分)、银担合作(10分);定性指标【2项】:尽职免责制度应用(8分)、金融创新(10分);目标指标【1项】:普惠型小微目标完成情况和小微、民营效果评估情况(8分)。具体评价口径、规则见附表《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评分规则》。
(二)评价通报。以各参评银行机构得分高低确定评价等次,设优秀Ⅰ档2名、优秀Ⅱ档3名、优秀Ⅲ档5名,其余为良好等次。对获优秀档次的机构进行通报并评为“十佳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突出贡献银行机构”,抄告其总行。对良好等次中较上年提升排名位次居前3名的银行机构,评为“20XX年度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成效进步明显银行机构”,在通报中单独说明。
四、评价机制
(一)评价时间。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项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通报。评价当年度新增的机构在增设的第二个完整年度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组成,依照本评价办法进行评价。
五、评价流程
评价工作流程分为三个环节:主体申报、综合评审、结果通报。
(一)主体申报。每年一季度,参评银行机构根据指标要求分别对上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自评申报,于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委金融办。
(二)综合评审。每年4月-5月上旬,省委金融办相关业务处根据参评银行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评价小组成员提供的相应业务数据,进行材料初核汇总。每年5月中下旬,评价小组根据评分规则对参评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规则未明确的事项,由评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评价结果将在省委金融办官网等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若在公示期,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省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提交评价小组重新审定。经审定,确实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依序递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等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
(三)结果通报。公示结束后,正式行文通报。
六、附 则
(一)本办法由省委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2025年度至2027年度的评价,有效期三年。
附表: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评分规则
证券机构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正向激励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证券机构加强福建资本市场培育,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参与评价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与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对评价结果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相关制度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既考虑影响金融资源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多维度因素,又突出对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同时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根据证券机构业务特点,设置评价内容、相应指标和评价权重。
(三)定性定量、突出实效。兼顾评价的客观性、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评价实效。评价指标所涉及的定量评价数据,以权威部门统计结果或公开统计数据为准,为参评机构减负;所涉及的定性评价指标,采用评价小组成员共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条 评价对象为在我省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证券公司。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四条 证券机构评价内容为定量指标【7项】:服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再融资情况、服务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企业情况、新增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数量、新增服务并购重组企业情况、新增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券情况、金融创新工具实践情况、在我省参设基金情况;定性指标【2项】: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具体评价规则见附表《证券机构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正向激励评分规则》。评价结果以各参评证券机构的得分高低确定一、二、三等次(各等次分别为1名、2名、3名)。
第三章 评价机制和流程
第五条 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证券机构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正向激励有关工作开展评价。
第六条 成立评价小组,由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组成。
第七条 评价工作采取机构申报、评价小组审核、公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申报。各参评证券机构根据指标要求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梳理,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委金融办。
(二)评价小组审核。省委金融办负责对申报材料予以接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参评证券机构应及时补正;必要时,亦可以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评价小组根据评分规则对参评证券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排名结果进行核定。上述规则未明确的事项,由评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拟获评的证券机构名单将在省委金融办官网等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若在公示期,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省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提交评价小组重新审定。经审定,确实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依序递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等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
(三)公布。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省委金融办官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2025年度至2027年度的评价,有效期三年。
附表:证券机构服务福建省高质量发展正向激励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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