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金融办〔2020〕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联合研究制定的《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提升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正向引导激励各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持续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为扎实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有效缓解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融资成本明显降低。从规模、质量、效率等角度,对银行机构推动业务发展、加强实体服务、落实尽职免责、控制融资成本、加快改革创新等方面开展评价,全面、充分、及时反映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成效,推动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有效提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一)平衡发展与风险的关系。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增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提高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工具,多渠道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各类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同时,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科学设定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目标任务,加强风险防范,严守风险底线。
(二)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与银行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努力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三)增强服务能力和可持续性。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互动与合作,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量身定制符合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完善利率管理方案,合理控制贷款综合成本,降低贷款利率水平。优化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引导。及时披露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包括信贷投放、客户数量、减费让利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正面宣传,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展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突出做法、产品创新、典型案例和服务成效,营造共享、共创、共进的良好氛围。
三、评价内容
本办法以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指标为评价内容,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1.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权重6%);2.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户数(权重6%);3.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权重6%);4.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权重6%);5.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占比(权重6%);6.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占比(权重6%); 7.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权重5%);8.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贷款情况(权重6%);9.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速(权重6%);10.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情况(权重5%);11.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权重6%);12.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权重6%);13.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权重6%);14.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权重6%);15.目标制定完成和减费让利情况(权重5%);16.尽职免责制度应用(权重3%);17.银担合作(权重5%);18.金融创新(权重5%)。
四、评价对象和计分规则
本办法主要对全省26家主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计分采用百分制模式,评价指标设置相应的可量化的评价标准和权重,每项指标评分为该项得分乘以相应权重,最终评分为所有评价指标评分加总之和。部分评价指标设基本分、排名分等细项,得分为各细项得分加总后与相应权重的乘积。基本分视目标要求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分值;排名分根据完成情况从高到低顺序排名,按名次或分档次评分。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组成评定小组,根据需要对部分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五、评价结果应用
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正向激励作用,按半年度开展评价并在全省通报,次年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表现突出的银行机构的正向奖励。一是对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前十的银行机构授予年度“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突出贡献银行”荣誉,其中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金融机构业务经费补助”专项经费中列支。银行机构可对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工作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二是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可将评价结果作为依法合规开展财政性资金管理、奖励补助以及政府重点项目战略合作伙伴选择的参考依据。三是获奖银行优先纳入省级政策性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范围,优先列入“快服贷”产品、创业担保贷款承办银行,“金服云”平台在业务推广上优先予以支持。
六、组织实施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开展激励评价工作。
本办法统计口径及数据来源于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及银行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在按原渠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抄送“金服云”平台。“金服云”平台要抓紧开发评价工作专用功能模块,尽快实现统计数据的汇总计算。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根据需要组成核查评估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七、特别说明
(一)请省农信联社参照本办法,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激励评价,并将对各行、社的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二)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激励评价。
(三)村镇银行由各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激励评价。
(四)本办法所涉数据主要用于正向引导和激励评价。
(五)26家参评银行机构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此5家银行只评价省内业务),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稠州银行福州分行(此11家银行如在泉州等地区有一级分行的须一并汇总数据),省农信联社。
(六)本办法自2020年起实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励评价表(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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