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县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经查,孙某某作为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传单、业务员推广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宣传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某某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某某温泉酒店收益权转让项目》等理财产品,并承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案发时涉案金额约34973万元,涉及投资人447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9393万元。
该案总公司在A市,跨区域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经营模式、提供的格式合同拉业务,利用多媒体宣传造势等多种形式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性,打着“投资基金”“科技集团”的旗号伪装自己,未经批准擅自销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投资款未经过分公司账户,直接汇入总公司指定账户,由总公司进行支配,造成追赃挽损十分困难。
经法院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上诉人孙某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8237万元。
手法: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欠缺、投资获利心切、风险意识淡薄等弱点,编造“高大上”的投资名目,营造周边人员普遍获利假象,烘托“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氛围,将社会公众一步步诱骗引入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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