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等人以投资电力原始股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市公安机关对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经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伙同程某等人,未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预谋由某某联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吸引客户、推广非洲Z国首都电力公司的原始股。该进出口公司以钻石购销合同的方式收取客户投资款,投资款兑换成DC币后,客户再向非洲证券交易所购买Z国首都电力原始股。上述单位和个人通过路演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销售所谓的“Z国首都电力原始股”,允诺原始股上市后将有高额收益回报,非法吸收参与人刘某、王某等人的投资款,大部分资金打入了该进出口公司的对公账户和被告人李某使用的个人账户。案发时,被冻结的11个涉案账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86亿元。被告人吴某等人作为某公司员工,依照各自岗位分工参与了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该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吴某等4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手法: 一些公司利用“原始股”“转板”为幌子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并宣称该股即将在境内或海外上市,只要购买,必有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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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注册向境内公众发行或转让股票是违法行为。相关公司及其大股东在境内公开发行或转让“原始股”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以境外上市为噱头宣传推介、诱导公众购买“原始股”的中介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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